第十六条

有效

对在自治州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给予下列优待:

(一)免费游览和参观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

(二)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三)自获奖之日起一年内,免费享受一次由居住地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

(四)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

(五)其他优待。

在自治州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的村(居)民,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州级财政承担。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