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献血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适龄人口数量拟定年度献血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高等学校应当组织动员在校师生积极献血。每年的第一季度为医务人员献血活动季,第三季度为国家工作人员献血活动季。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