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展会的举办者应当与参展商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展项目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查。参展商未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的,举办者可以依照协议约定取消其参展资格。

展会举办者应当公开知识产权投诉受理、处置的程序和规则,公开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参展项目的处理措施和申诉规则。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