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高等学校、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单位选聘技术调查官,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技术调查官名册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