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制定本市商业秘密管理与服务规范,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建立与其行业特色和技术特点相适应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