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制,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单位建立产业创新联合体,构建重点产业专利池,强化关键领域知识产权的协同运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