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

(二)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主页公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承诺符合登记上牌条件;

(三)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并在发票中载明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