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法必须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