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