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对一年内多次实施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予以曝光,必要时向其本人和所在单位、村(社区)通报,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法律规定不得曝光的信息除外。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