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综合治理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提供优惠和便利。鼓励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网约配送活动的企业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通过购买电动自行车保险提高企业偿付能力。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