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九条有效船舶航行、停泊以及从事船舶相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污染防治标准、规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