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区域协作第三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和长江江西段相邻省份有关部门的船舶污染防治执法协作,共享船舶污染监测预警、污染事故处置、船舶污染防治信用等信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