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区域协作第三十条有效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应当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和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砂石装卸站以及船舶相关作业活动单位定期组织船舶污染防治培训,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岸电使用等相关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