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依法治理、科学治理、源头治理,加强区域协作,推进绿色航运发展。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