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第二十八条有效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依法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发生的费用,依法由责任者承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