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依法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发生的费用,依法由责任者承担。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