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