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并适时调整餐饮业经营者的初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餐饮业经营者的一般违法行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向社会公布。对餐饮业经营者的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