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电子联单管理机制。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电子联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