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电子联单管理机制。

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电子联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