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源化利用及处置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建筑垃圾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一)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无法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