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建筑垃圾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

(二)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

无法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