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采集的血液开展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等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