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者、献血志愿服务者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景区等场所,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察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的鼓励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