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献血者及其近亲属享受下列用血优惠:

(一)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时,按照其献血量至少二倍免费用血;献血量累计达到一千毫升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终身免费用血。

(二)献血者的近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合计至少免费使用与献血者献血总量等量的血液。

(三)捐献造血干细胞者的近亲属临床用血时,可以合计至少免费使用一千毫升血液。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优化用血优惠政策。

免费用血是指免除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血液等费用。该费用由医疗机构在出院结算时直接减免。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