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六十二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