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六十一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