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