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中山特色菜品牌建设:

(一)支持中山特色菜相关行业组织、生产经营者设立统一标识,统一中山特色菜对外宣传形象;

(二)鼓励中山特色菜餐饮企业规模化、集团化连锁经营,拓宽外地市场,提升市外知名度和竞争力;

(三)推动中山名宴、名菜、名点、名小吃、名店、名厨等评选活动;

(四)推进中山特色食材生产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行动,增加绿色优质中山特色食材供应;

(五)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和餐饮食品安全行动,提高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