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超出经营场所门窗进行店外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销售商品的,由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当事人经营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