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城市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对依法应当处理的投诉不处理的;
(二)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四)应当履行协助义务而不履行的;
(五)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按法定程序执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