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吉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吉首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