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吉首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环境卫生、供水、供气、排水防涝、综合交通、绿地系统、城市照明、地下管线、户外广告、景观等城市综合管理专项规划,报吉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其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