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犬、猫、家禽及观赏鸟类等动物进入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公园绿地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猫等动物进入未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公园绿地,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除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外,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