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公园绿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除携带导盲犬、辅助犬、搜救犬、缉毒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猫、家禽及观赏鸟类等动物进入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公园绿地。公园绿地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绿地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性标志和文字说明。未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公园绿地,游客携带犬、猫等动物进入的,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理所携带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犬只应当佩戴口嚼或者嘴套。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