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食品生产者。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较少、条件简单,提供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食品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和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通过实体门店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或者进行现场制售的除外。
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的划定经营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