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注销登记备案卡以外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备案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