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公示或者明示许可证、登记备案卡、食品安全承诺书或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