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第五节 食品摊贩第五十二条有效对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禁止经营的食品目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的食品目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划定经营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