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食品摊贩经营场地管理者。

食品摊贩经营场地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在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场地名称、四至范围、经营时段、管理单位、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按照经营食品的类别、风险等因素合理划分食品经营区域,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食品经营区域环境卫生整洁,距离公共厕所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安全距离;

(三)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定期对食品摊贩经营环境和条件开展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并向所在地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开展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