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小食杂店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九十个工作日至十五个工作日期间,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延续手续。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至十个工作日期间,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延续手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