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以连锁、特许或者授权等方式经营的,应当明示其连锁、特许或者授权经营企业的名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并在店内显著位置明示相关授权文件等信息。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