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以连锁、特许或者授权等方式经营的,应当明示其连锁、特许或者授权经营企业的名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并在店内显著位置明示相关授权文件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