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培训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民学习选举工作的法律规定和有关文件,做好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确定选举日期,在选民登记前公布;
(四)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五)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印发选票,制定投票办法,主持投票选举;
(七)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