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六条有效县、区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七人组成,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县、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