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二十三条有效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