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城市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智慧城市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用好科技、人才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场景示范、公共服务平台等智慧城市建设项目。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托产业投资基金,探索政府和企业资本合作的智慧城市建设运营模式,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智慧城市建设,推动数字经济产业化发展。

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