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和促进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城市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智慧城市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用好科技、人才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场景示范、公共服务平台等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托产业投资基金,探索政府和企业资本合作的智慧城市建设运营模式,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智慧城市建设,推动数字经济产业化发展。地方法规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