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服务人移交承接查验所需相关资料的,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仍不移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9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