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实施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