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未产生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其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推动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