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有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召开,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筹备组的工作期限延长九十日;到期仍未表决通过的,筹备组予以解散,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另行成立筹备组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