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业主、业主组织及其成员、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骗取、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骗取、侵占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骗取、侵占金额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8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